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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佳乐与苏海英、陈晓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乐,苏海英,陈晓新,陈晓锋,深圳市瑛琳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佳乐,男,1983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卫群,广东嘉得信(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海英,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执行人陈晓新,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执行人陈晓锋,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执行人深圳市瑛琳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85号广发综合楼602。组织机构代码558681554。法定代表人陈晓新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佳乐与被执行人陈晓锋、陈晓新、深圳市瑛琳珠宝有限公司、苏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4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2033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查实,本案在仲裁阶段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嘉宾路××爵士大厦××房产(不动产证号:2000627053)。因向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申请参与分配债权金额较大,本院对上述房产的处分属无益处分,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分上述房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杜佳鑫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