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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胜利,崔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财保15号申请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1325号。法定代表人:郭明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会慧,该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陈胜利,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人。被申请人:崔迎香,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人。申请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胜利、崔迎香的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陈胜利、崔迎香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申请人以其公司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胜利、崔迎香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