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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佩玉与于宏跃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佩玉,于宏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876号申请执行人金佩玉,女,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于宏跃,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金佩玉与于宏跃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的(2017)黑0523民初18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权利人金佩玉的申请,于2017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宏跃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并缴纳了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金佩玉与被执行人于宏跃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523民初18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忠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