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执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旭平、杨俊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旭平,杨俊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旭平,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杨俊琦,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桥雅街375号,现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谢旭平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俊琦归还25275元。本院在执行中,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现依法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坤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