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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建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3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文,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石首市,无固定职业。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监利县公安局羁押,同月20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4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辩护人董琼,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监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文及其辩护人董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9日晚,被告人陈建文驾驶擅自加装棚架的号牌为鄂D×××××福田牌FTZ00ZH-2B型载货三轮摩托车(核载200KG,实载425KG),沿周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经周老嘴镇新河村六组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处置不当,将路上行人周某撞倒,造成周某送监利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陈建文驾车逃离现场。经调查认定,陈建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建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本案,公诉机关提出了监检公诉量建〔2017〕159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陈建文具有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严重超载驾驶、赔偿受害人部分损失、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建文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被告人陈建文在庭审过程中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建文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陈建文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3.请求对被告人陈建文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9日晚,被告人陈建文驾驶擅自加装棚架的号牌为鄂D×××××福田牌三轮摩托车,沿周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经监利县周老嘴镇新河村六组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处置不当,将路上行人周某撞倒,造成周某经送监利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建文驾车逃离现场。经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建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建文与被害人周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依该调解协议赔偿了周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谅解。石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陈建文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陈建文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聂某、刘某、夏某、郑某、潘某、张某、李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大队监公交认字[2017]2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监利县公安局监公交[2017]法鉴字第094号法医分析意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石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2017)字246号审前社会评估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建文能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并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中“严重超载驾驶”的量刑情节,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对该量刑情节本院不予采纳,且在审理过程中变更和增加了相关量刑情节,故对该量刑建议本院可予调整,但调整后的刑期仍在该量刑建议的刑期范围内。石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可以对被告人陈建文宣告缓刑。被告人陈建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建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 凌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