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任枚与曹正红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任枚,曹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黄任枚,女。被执行人:曹正红,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任枚与被执行人曹正红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7月6日申请立案,案号为(2017)湘1023执92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