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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任枚与曹正红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任枚,曹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黄任枚,女。被执行人:曹正红,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任枚与被执行人曹正红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7月6日申请立案,案号为(2017)湘1023执92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