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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12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殷科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殷科商贸有限公司,许功秋,刘用镇,沈建红,许端林,福州天弘益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2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连江中路东侧与曙光支路交叉处百联大厦20层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400574-8。法定代表人:颜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亮,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州殷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兰路9号仁文大儒世家1#、3#楼连接体1层04店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384939-8。法定代表人:许功秋。被执行人:许功秋,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刘用镇,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沈建红,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许端林,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福州天弘益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南平西路85号景秀小区甲区2#楼2层17店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9172753-4。法定代表人:钟雄伟。本院在执行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州殷科商贸有限公司、许功秋、刘用镇、沈建红、许端林、福州天弘益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福州殷科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亭路X号仁文·大儒世家国光新区X地块X号楼X层X商业,被执行人许功秋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广达路X号广达汇多利专业建材装饰城X层X店面、X店面、X店面等房产(本院依法查封上述房产的权属);发现被执行人沈建红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号、车牌号为闽A-×××××号、车牌号为闽A-×××××号小型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许端林有车牌号闽A-×××××号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权属均已被本院所受理的他案依法查封)外,未发现六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州殷科商贸有限公司、许功秋、沈建红名下虽有房产,但短期内无法处置终结。被执行人沈建红、许端林名下虽有车辆,但均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到案进行处置,而六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