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申请执行人苏建明与被执行人刘彦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款28000元,诉讼费500元。本案已依职权执行标的款7915元,被执行人刘彦林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 秀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魏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