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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张利娟与郝伟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娟,郝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1财保89号申请人张利娟,女,198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杞县。被申请人郝伟杰,男,199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杞县。申请人张利娟因与被申请人郝伟杰驾驶其名下的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利娟受伤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郝伟杰名下的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价值30000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郝伟杰名下的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宏飞审判员  孙德华审判员  高瑞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