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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芝美、隋卫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芝美,隋卫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518号申请执行人张芝美,女,1944年5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陈立祥,男,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隋卫波,男,198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芝美与被执行人隋卫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芝美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