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某1、李某与吴某2、吴某3、吴某4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李某,吴某2,吴某3,吴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3494号原告:吴某1,男,1937年10月20日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波,系公主岭市怀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诉讼代理)。原告:李某,女,1962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吴某2,男,52岁,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吴某3,男,47岁,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吴某4,女,50岁,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案由:赡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李某与被告吴某2、吴某3、吴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1、李某开庭前一日来法庭明确口头表示撤诉,开庭之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1、李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1、李某负担50元。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荣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