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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某1、李某与吴某2、吴某3、吴某4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李某,吴某2,吴某3,吴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3494号原告:吴某1,男,1937年10月20日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波,系公主岭市怀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诉讼代理)。原告:李某,女,1962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吴某2,男,52岁,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吴某3,男,47岁,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吴某4,女,50岁,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案由:赡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李某与被告吴某2、吴某3、吴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1、李某开庭前一日来法庭明确口头表示撤诉,开庭之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1、李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1、李某负担50元。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荣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