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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5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超、固始县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陈超,固始县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路成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5086号原告: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沙河铺乡莲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66091537XM。法定代表人:辛勤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培勇,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超,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固始县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城关红苏路南爱民路89号。法定代表人:吴富民。被告:路成严,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固始县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路成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32元,减半收取计6466元,由原告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伟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