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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燕与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宏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宏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3民初1395号原告:陈燕,女,1953年9月12日,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柳,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环城西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胡秉军。被告:广西宏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120号六楼。法定代表人:曹长斌。原告陈燕与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宏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燕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687元,减半收取计844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审 判 长  李 毅审 判 员  李懿桃人民陪审员  何碧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晓雯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