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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恢12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刘慧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恢1255号之三被执行人刘慧敏,女,汉族,住中牟县。关于祁守伟、马建丽与张建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慧敏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64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慧敏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鹤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