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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9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余俊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9454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281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俊斐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6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俊斐犯盗窃罪,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缴纳罚金罚金人民币6000元,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6700元。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但至今未有反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即恢复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 祥审 判 员  黄永进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