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28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周学明与陈木钦、瞿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明,陈木钦,瞿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2876号之二原告:周学明,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叔能,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木钦,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瞿国强,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周学明与被告陈木钦、瞿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曾 臻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