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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马伟与李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李保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2275号原告:马伟,男,34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告:李保全,男,54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伟与被告李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马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伟负担。审判员 杜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百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