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马伟与李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李保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2275号原告:马伟,男,34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告:李保全,男,54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伟与被告李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马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伟负担。审判员 杜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百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