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XX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624号原告:XX,男,198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被告:王斌,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郭 丽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人民陪审员 朱 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