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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XX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624号原告:XX,男,198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被告:王斌,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郭 丽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人民陪审员  朱 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