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湖北金诚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华东、廖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诚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华东,廖华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1731号原告:湖北金诚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山县大路乡洞口罗村(通山国际商贸城红茶文化园)三栋十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4MA488XLY7C。法定代表人:徐骆阳,金诚石公司总经理。被告:廖华东,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廖华平,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湖北金诚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华东、廖华平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湖北金诚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诚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金诚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朝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