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鸿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鸿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923号被执行人:赵鸿烈,男,194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赵鸿烈刑事涉财产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鸿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赵鸿烈退赔被害人张某135万元、王树良7.99万元、杨盛文10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2、刘某、回某、姚某共计28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342万元;退赔被害人连某20万元、姚玉春10万元、黄永飞30万元、刘仕林30万元、黄立军10万元、陈剑7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峰名下财产情况如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