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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8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梁伟杰与李振生、徐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杰,李振生,徐文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009号原告梁伟杰,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李振生,男,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徐文灿,女,汉族,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梁伟杰与被告李振生、徐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下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志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