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8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梁伟杰与李振生、徐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杰,李振生,徐文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009号原告梁伟杰,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李振生,男,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徐文灿,女,汉族,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梁伟杰与被告李振生、徐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下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志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