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吕水华与王洪江、刘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水华,王洪江,刘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907号原告:吕水华,女,197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所曹县。被告:王洪江,男,1981年4月17日生,住所曹县。被告:刘美,女,1983年3月1日生,住所曹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原告吕水华与被告王洪江、刘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内,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吕水华负担。审 判 长 姚建华审 判 员 郭潇虹人民陪审员 李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