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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林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金平与黑龙江省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平,黑龙江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林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平,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身份证号230128196910244031.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林业局兴街十四委1组567号。被执行人黑龙江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维新街15-14号。法定代表人:窦兴敏,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均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再予以恢复执行,故经过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兴林商初字第35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国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邓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