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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李共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李共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李共科,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与李共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共科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案款3061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共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7执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忠全审判员  周云高审判员  胡祖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 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