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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清山诉郭如富 冀金萍和世长罗利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山,郭如富,冀金萍,和世长,罗利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山,男。被执行人:郭如富,男。被执行人:冀金萍,女。被执行人:和世长,男。被执行人:罗利花,女。申请人李清山诉郭如富,冀金萍,和世长,罗利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介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介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