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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7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富根与山治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根,山治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168号原告:张富根,男,汉族,1950年12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被告:山治国,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静泉,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张掖市××区号。原告张富根与被告山治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次子张兴钢于2017年10月26日以”本案原告已去世”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次子张兴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9元,减半收取4179.5元,由原告张富根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179.5元。审 判 长  袁晓英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人民陪审员  何承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燕燕书 记 员  陈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