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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虞锋诉被告田丽娟;晏育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锋,田丽娟,晏育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305号原告虞锋。被告田丽娟。被告晏育启。本院在审理原告虞锋与被告田丽娟、晏育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虞锋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虞锋负担。审 判 员  段丁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