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虞锋诉被告田丽娟;晏育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锋,田丽娟,晏育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305号原告虞锋。被告田丽娟。被告晏育启。本院在审理原告虞锋与被告田丽娟、晏育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虞锋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虞锋负担。审 判 员 段丁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