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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永与被申请人谢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永,谢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财保14号申请人:许永,男,1987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申请人:谢雷,男,198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申请人许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谢雷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许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一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申请人谢雷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将申请人许永向本院提供担保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一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被申请人谢雷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全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雅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