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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8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董某与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880号原告:董某,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武某,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董某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后由董某负担9420元。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人民陪审员  任存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张琪琪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