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执1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黎源与赵洪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源,赵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源,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赵洪林,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黎源与被执行人赵洪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洪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源于2017-05-0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洪林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其名下除与他人共有的已办理抵押登记并被他案查封的住房一套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并经合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1525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10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耀华审判员  李文静审判员  谭兴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桂振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