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7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7857周茂军与陈家赣、陈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军,陈家赣,陈雅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857号原告:周茂军,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华(受周茂军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家赣,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陈雅琴,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周茂军与被告陈家赣、陈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周茂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茂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茂军撤回起诉。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25元,由周茂军负担。审 判 员 储哲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柳 杰书 记 员 扶廷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