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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34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雅都加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北京昌平白浮基体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雅都加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北京昌平白浮基体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4636号原告:北京雅都加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三黄庄村委会西10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900943-5。法定代表人:徐小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树超,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昌平白浮基体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白浮村。法定代表人:刘文财。原告北京雅都加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都加富公司)与被告北京昌平白浮基体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雅都加富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雅都加富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雅都加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7元,由原告原告北京雅都加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雅都加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652元。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妍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