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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周桂娥、陈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娥,陈某,桂林德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周桂娥,女,1950年4月30日出生,回族,住桂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陈某,女,2008年2月11日出生,回族,住桂林市相山区。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住桂林市相山区,系陈某母亲。被执行人:桂林德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19号。法定代表人黄家蓉。本院在执行周桂娥、陈某与桂林德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桂林德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周桂娥、陈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另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桂林德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房产,本案需等待该案的拍卖结果,故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光辉审判员  文 华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