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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4751号

马玉枝与刘桂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4751号原告马玉枝与被告刘桂珍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魏钰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铁晓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