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漳州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与漳州市易维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漳州市易维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3民初1492号原告:漳州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小港村(8号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50979575B。法定代表人:刘用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丽平,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德,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漳州市易维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小港路8号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84301539Y。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亮,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碧芬,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漳州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辉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易维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维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丽平、李文德,被告易维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4年2月28日签订的《漳州市盛辉电商物流园租赁合同》,易维通公司归还租赁的物流园;2.易维通公司偿付所欠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物流园租金3418268元(租金计算至实际归还物流园之日止)及滞纳金(滞纳金30日内按每日万分之一、30日以上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滞纳金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止计246910元,合计3665178元;3.易维通公司支付违约金360408元;4.易维通公司按租赁合同约定将租赁的物流园水、电户名变更回盛辉公司户名;5.易维通公司在解除租赁合同后3日内将营业执照地址迁离物流园。诉讼过程中,盛辉公司撤回第4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盛辉公司与易维通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签订《漳州市盛辉电商物流园租赁合同》,由易维通公司承租盛辉公司的漳州盛辉物流园两座大楼作为电商创业园二期园区使用。但易维通公司没有按租赁合同第二条关于租金和付款方式的约定履行义务,没有在2016年4月1日之前向盛辉公司支付2015年度租金,也没有在2017年4月1日前支付2016年度租金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租金。经过盛辉公司多次催交,易维通公司才分别于2016年5月16日、2016年11月30日和、2016年12月7日交付2015年度租金合计902040元。现易维通公司尚欠2015年度租金900000元、2016年度租金1802040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租金716228元,共计欠租金3418268元。按租赁合同第二条第5款约定,易维通公司应支付滞纳金246910元(滞纳金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止)。由于易维通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逾期不支付租赁费用超过30天以上,按租赁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盛辉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易维通公司应向盛辉公司按月租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60408元,按租赁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易维通公司需把水电户名变更回盛辉公司户名;易维通公司承租物流园后,已经将营业执照地址变更至本案租赁的物流园,故在解除租赁合同后,易维通公司应将营业执照地址迁离物流园。综上所述,易维通公司长久拖欠租金造成违约,请求判如所请。易维通公司辩称,一、租赁合同应该继续履行,不应该解除,易维通公司已就拖欠的租金和盛辉公司达成协议,易维通公司是因为政府的补贴尚未拨付,才迟迟拖欠一部分租金,且已和盛辉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协商,不存在故意拖欠租金的情况。二、关于易维通拖欠租金的数额,为2015年度的一半租金900000元和2016年全年租金1802040元,从2017年1月1日以后园区里的租户租金均是直接支付给盛辉公司。三、盛辉公司与易维通公司已经协商同意等政府补贴下来再支付租金,不存在违约的情况,易维通公司请求的违约金与滞纳金不符合要求。四、租赁合同应该继续履行,盛辉公司请求变更水电户名及将营业执照地址迁离物流园不成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8日,盛辉公司与易维通公司签订一份《漳州市盛辉电商物流园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易维通公司向盛辉公司租赁位于漳州市××区××镇××(××路西侧、××北侧、烟草物流南侧)漳州盛辉物流园两座大楼,作为电商创业园二期园区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合同第二条各项费用第1款租金及付款方式约定:…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每月租金合计为150170元,每年年租金合计为1802040元,易维通公司应在2016年4月1日之前向盛辉公司支付2015年度租金,在2017年4月1日之前向盛辉公司支付2016年度租金。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每月租金合计为180204元,年租金合计为2162448元,易维通公司每个租赁季度支付租金一次,应于2017年4月1日之前支付前二个租赁季度(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租金1081224元,应于2017年6月25日之前支付第三个租赁季度(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租金540612元,依此类推,易维通公司以后每个租赁季度租金均应在前一个租赁季度期满的5日前交清。…。合同第二条各项费用第2款约定:易维通公司按照盛辉公司每月缴纳的水、电缴费凭证进行月度结算。甲方同意把缴纳水、电费的户名直接变更为易维通户名…,合同到期前2个月,易维通公司需把户名变更为盛辉公司…。合同第二条各项费用第5款约定:在租赁期间,易维通公司应按期支付园区租金及合同规定的相应费用。如未按期支付,易维通公司每天应向盛辉公司缴纳逾期未付费用万分之一的滞纳金;如逾期满30天,易维通公司每日按逾期未付费用的万分之五向盛辉公司支付滞纳金。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3款约定:盛辉公司与易维通公司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同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月租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2)易维通公司逾期不支付费用超过30天以上的(含30天)…。易维通公司尚欠盛辉公司2015年度租金900000元,2016年度租金1802040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易维通公司及入驻商户向盛辉公司缴纳租金共计364996元,尚欠租金716228元。截止2017年6月30日,易维通公司尚欠盛辉公司租金共计3418268元。2017年7月1日起的租金亦均未支付。上述事实,盛辉公司提供对账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盛辉公司与易维通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截止2017年6月30日,易维通公司尚欠盛辉公司租金3418268元,有盛辉公司出示的《漳州市盛辉电商物流园租赁合同》、收款回单及其当庭陈述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易维通公司拖欠租金,致使盛辉公司不能实现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盛辉公司要求解除与易维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租赁合同解除后,易维通公司应返还租赁的物流园。盛辉公司要求易维通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尚欠租金3418268元及自2017年7月1日起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之后即不发生租金损失,合同解除之后至易维通公司实际返还租赁的物流园之日止的损失应为占用费,本院予以支持。租金及占用费标准2017年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按每月每平方米13.5元计算。易维通公司拖欠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第二条第5款的约定,应向盛辉公司支付滞纳金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滞纳金以所欠租金为基数,30日内按每日万分之一、30日以上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为246910元。根据租赁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易维通公司应向盛辉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月租金的两倍支付,即180204元×2=360408元。盛辉公司要求易维通公司在解除租赁合同后3日内将营业执照地址迁离物流园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漳州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与漳州市易维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签订的《漳州市盛辉电商物流园租赁合同》;二、漳州市易维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漳州市××区××镇××(××路西侧、××北侧、烟草物流南侧)漳州盛辉物流园两座大楼返还漳州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三、漳州市易维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漳州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尚欠租金3418268元、2017年7月1日起至《漳州市盛辉电商物流园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及《漳州市盛辉电商物流园租赁合同》解除次日起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占用费,租金及占用费标准2017年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按每月每平方米13.5元计算;四、漳州市易维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漳州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所欠租金为基数,30日内按每日万分之一、30日以上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为246910元;五、漳州市易维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漳州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60408元;六、驳回漳州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5元,由漳州市易维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岩松审 判 员 苏碧恋人民陪审员 赖杜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栖伟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