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陆朝晖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931号被执行人陆朝晖,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拘留人陆朝晖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7)浙1023执931号拘留决定书,决定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陆朝晖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回执)(2017)浙1023执931号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你院(2017)浙1023执931号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及附件收悉。我局已于对陆朝晖解除拘留。二〇一七年月日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附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