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5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魏德海与王兴明、陈金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德海,王兴明,陈金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5199号原告:魏德海,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明,男,1973年10月15日,汉族,居民,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陈金虎,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建国东路17号。负责人:王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魏德海与被告王兴明、陈金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魏德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德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德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魏德海负担。审判员 李恋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