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海格蓝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常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海格蓝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静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3028号原告:秦皇岛市海格蓝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桂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才朋宇,系公司员工。被告:常静波,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原告秦皇岛市海格蓝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海格蓝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市海格蓝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秦皇岛市海格蓝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周志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高世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