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03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志平、岑连娟等与张广姮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平,岑连娟,张广姮,张寒娥,赵秋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1650号原告马志平,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告岑连娟,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来军,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明帆,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广姮,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张寒娥,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赵秋蓉,女,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平、岑连娟诉被告张广姮、张寒娥、赵秋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的当事人已书面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遂溪县北坡镇,属于遂溪县法院管辖,该选择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长  何涛审判员  韩剑审判员  蔡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