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红莲与徐永燕、李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莲,徐永燕,李文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4民初2022号原告:李红莲,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现住。被告:徐永燕,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李文富,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彝族,教师,住弥勒市。原告李红莲与被告徐永燕、李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永燕、李文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4日,被告徐永燕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我借款20000元,承诺两个月内还清,被告徐永燕出具借条一份交我收执。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被告徐永燕。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徐永燕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我多次向被告徐永燕催付借款,被告徐永燕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二被告系夫妻,被告徐永燕向我借款发生在与被告李文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徐永燕欠我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徐永燕、李文富未进行答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和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欲证实原告及被告徐永燕的基本身份信息。2.借条1份,欲证实被告徐永燕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微信支付截图打印件1份,欲证实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徐永燕(微信名为“昕屹”)的账户转账交付借款20000元。4.微信截图打印件1份,欲证实徐永燕的微信名为“昕屹”。被告徐永燕、李文富未到庭质证。被告李文富向本院提交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各1份,欲证实被告徐永燕与李文富于2016年6月18日已登记离婚。经质证,原告无异议。被告徐永燕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二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实原告待证事实,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李文富提交的证据,原告无异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红莲与被告徐永燕系朋友,被告李文富与被告徐永燕原系夫妻。2016年6月18日,二被告登记离婚。2017年5月23日,被告徐永燕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将借款20000元转账支付到被告徐永燕微信名为“昕屹”的账户。2017年6月14日,被告徐永燕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今向李红莲借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二个月之内还清。被告徐永燕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捺印。因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徐永燕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李红莲与被告徐永燕自愿商定借款事宜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徐永燕后民间借贷合同生效。双方商定借款事宜后,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将借款20000元交付被告徐永燕,被告徐永燕应按约偿还原告借款,现被告徐永燕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由被告徐永燕偿还借款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文富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因二被告已于2016年6月18日登记离婚,被告徐永燕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离婚之后,故被告徐永燕欠原告的债务应为被告徐永燕的个人债务,由被告徐永燕个人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永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红莲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红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徐永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