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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6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永寿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永寿县分公司。负责人:邵某(系该公司主任)。申请人周某与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永寿县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先于支付申请人治疗费30000元。申请人周某依据本院(2016)陕0426民初42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任科林审判员  陈筱曼审判员  王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