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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张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张志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617号原告:李玉兰,女,1948年4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提,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安,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兰与被告张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李玉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玉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玉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方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