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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5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金宏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五星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宏涂料有限公司,宿州市五星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5581号原告:江苏金宏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16200550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双尖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月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影,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卫生,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宿州市五星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790789512,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东十里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宏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五星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宏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宏涂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宏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江苏金宏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程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朱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