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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红光与XX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红光,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30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红光,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刚,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红光因与被上诉人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主要存在下述问题:一、关于本案案由与法律适用。一审法院确定本案的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但是,在法律适用方面,未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范,判令被上诉人XX返还8000元无法律依据。另,不当得利若成立,则全部金额应予返还,若不成立,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结论和不当得利法律规范调整的内容显然不符;二、关于本案的程序部分。一审时高红光起诉了两个被告,庭审时仅表示放弃对另一被告的诉讼请求,而非撤回对另一被告的起诉,一审法院在当事人列明等方面明显不妥;三、关于事实部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关于上诉人高红光与被上诉人的母亲之间关于案涉款项的事实问题,却判令被上诉人返还部分款项其事实依据是什么?四、本案当事人争讼的标的额虽不大,但上诉人因此已进行了两次诉讼,故,一审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当事人应正确行使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红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