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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建与孙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孙振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857号原告:张建,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振山,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原告张建与被告孙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