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4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孔凡才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才,高怀雨,张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4003号申请执行人:孔凡才,男,1960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高怀雨,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秀香,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孔凡才与被执行人高怀雨、张秀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092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50000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需对动产进行评估拍卖,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需要一定时间,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09293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涛审判员 焦海龙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