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6执恢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恢235号申请执行人樊海波等人与被执行人阙运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源,樊海波,阙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6执恢23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源,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樊海波,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阙运林,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源、樊海波与被执行人阙运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黄红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贤顺审判员  蔡国辉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梅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