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邹红英与王行才、陈兴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红英,王行才,陈兴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327号申请人:邹红英,女,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王行才,男,汉族,1964年4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陈兴连,女,汉族,1961年12月23日。本院受理邹红英与王行才、陈兴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邹红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行才、陈兴连价值1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19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行才、陈兴连银行存款11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