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刑更416号罪犯严虎,男,1976年2月11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和龙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2010年10月18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严虎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民事赔偿金501175.9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3)延中刑执字第9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严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6)吉24刑更1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严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虎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三个表扬。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严虎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严虎的刑罚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南洙
审判员 金亨今
审判员 邓 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洋S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