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勃、张洪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芳,高显惠,高显坤,张勃,张洪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刑初97号自诉人张桂芳,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临清市。自诉人高显惠,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大学文化,系山东省东营市双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淄博市张店区。系自诉人张桂芳之长女。自诉人高显坤,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系自诉人张桂芳之次女。诉讼代理人李以柱,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庄如昭,男,1946年4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临清市。被告人张勃,别名张博,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临清市。辩护人李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洪瑞,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临清市。系被告人张勃之父。自诉人张桂芳、高显惠、高显坤以被告人张勃、张洪瑞犯侵占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和被告人自行和解,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桂芳、高显惠、高显坤因与被告人自行和解并申请撤诉,应系自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桂芳、高显惠、高显坤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审 判 长  吴 锐审 判 员  张利剑人民陪审员  张明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凡书 记 员  景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